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协议书是在投资人和投资机构在口头确定投资之后,经过协商出资基本细节后,在最终打款出资前需要签的协议,用以最终明确出资的具体细节,具有法律效应。

股东出资协议书是在投资人和投资机构在口头确定投资之后,经过协商出资基本细节后(出资额、占有股比、附加重要条件等),在最终打款出资前需要签的协议,用以最终明确出资的具体细节,具有法律效应。

条款里面有时会有优先劣后条款,需要区分是优先还是劣后。

比如说一个案例:一个跨境电商公司对某个产品特别看好,于是想出让一点股份引入一笔资金用于运营这个新的产品,并且自身再出一小部分资金,投资方同意投资这个项目,但是不怎么看好这个产品,希望投入的资金有一定的安全性,于是在出资协议中做出相应的劣前劣后规定。大概的想法和条款是:

项目方承诺投资方出资的资金为优先资金,投资方为优先人,而项目方的出资为劣后资金,项目为劣后人。投资方出资500万,项目方出资100万。项目方承诺2年内的项目回报率为10%,剩余的回报由项目方拥有,如果项目未达到回报率10%或者项目亏损,则项目本身和投资方的资金损失优先由项目方资金来承担。(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投资,需要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同股不同权的条款)

项目进展2年后会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情况一:项目总盈利300万,则按照出资协议,投资方获得500万X10%X2=100万,项目方获得300万-100万=200万。

情况二:项目总盈利120万,投资方获得500万X10%X2=100万,项目方获得120万-100万=20万。

情况三:项目总盈利50万,则按照出资协议,投资方的资金亏损(包括盈利未达标)由项目方承担,投资方获得500万X10%X2=100万=50万盈利+50万项目方偿付,项目方资金亏损50万用于偿付。

情况四:项目亏损200万,则按照出资协议,投资方资金优先被保护,项目方资金接受全部亏损,项目方100万-200万=-100万,项目方资金全部亏损完毕,500万-100万=400万,投资方资金亏损100万,剩余400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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