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QFLP与QDLP试点对跨境贸易投融资的政策扶持

海南自贸港QFLP与QDLP试点对跨境贸易投融资的政策扶持

近日,促进海南自贸港跨境投融资高质量发展(QFLP)线上座谈会召开。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与《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QFLP试点政策:内外资平等,优惠多多

1.政策阐述: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2.适用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其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政策亮点:

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即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六)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根据《QFLP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QFLP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4.政策优惠:

《QFLP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5.申请流程:

海南自贸港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流程

第一步:获取推荐函

受理部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各重点园区管委会(管理局)或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发展中心

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

第二步:QFLP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左右

第三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FLP基金管理人备案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左右

第四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各商业银行

办理时间:材料齐备后一般当天可办理完成

6.申请资料: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出具推荐函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QDLP试点政策:动态额度,灵活投资

1.政策阐述: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QDLP)是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QDLP基金管理人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QDLP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2.适用条件: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二)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形式,也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中,法人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政策亮点:

“投向广 ”,《QDLP暂行办法》中规定QDLP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范围较广。

“更灵活” ,《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QDLP基金管理人可发起成立多只QDLP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QDLP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QDLP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QDLP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额度。

“效率高 ”,海南QDLP试点通过路演质询专门会议暨联席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路演联审或联审)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企业试点资格。申请企业可以提出不超过5个处在不同阶段的拟投资项目,在获得QDLP试点资格后,若投资项目是前述5个拟投项目中的一个,则无需再就项目进行联审。

“无限制” ,《QDLP暂行办法》规定,单个QDLP基金管理人的额度申请和单个投资项目额度无限制,联审单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并结合企业综合实力批复试点额度。

4.申请流程:

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对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省金融监管部门将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首批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非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非首次试点额度的申请,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根据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由省金融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海南自贸港设立QDLP基金管理人流程

第一步:申请QDLP基金管理人试点资格

受理部门: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联审

第二步:QDLP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左右

第三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DLP基金管理人备案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左右

第四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办理时间:一般2-3个工作日可办理完成

5.申请资料: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如需);

(三)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六)存续经营的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

(七)申请人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八)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九)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以及金融许可文件、既往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十)拟设立试点基金的项目计划及总规模;

(十一)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二)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三)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五)试点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认缴承诺书;

(七)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申请资料须提供正本1份、副本6份,申请资料正本须加盖公章。有关试点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证明资料,须同时加盖公章。其中,海南QDLP试点要求“双落地”,即QDLP基金管理人和QDLP基金都要设立在海南。未在海南省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企业,可以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再申请QDLP试点资格。

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等);

(二)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三)营业执照(如有);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

(五)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政策实施效果显著

海南QFLP和QDLP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已经初步显现。截至目前,海南QFLP试点已吸引包括施罗德资本、红杉资本等在内的国内外头部资管机构落地,累计引进外资达16亿美元。而QDLP试点方面,也有包括KRR、UBP等知名资管机构纷纷落地自贸港,跨境流出资金已达7.0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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